網站首頁 > 經營管理 > 規章制度

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shēng)品法(5)

發布時間:2022-04-22 09:24:42 信息來源:新華社 字體(tǐ)大(dà)小(xiǎo):大(dà) 中(zhōng) 小(xiǎo)

第八十七條 期貨交易場所應當加強對期貨交易的風險監測,出現異常情況的,期貨交易場所可以依照業務規則,單獨或者會同期貨結算機構采取下(xià)列緊急措施,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一(yī))調整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闆幅度;

(三)調整會員(yuán)、交易者的交易限額或持倉限額标準;

(四)限制開(kāi)倉;

(五)強行平倉;

(六)暫時停止交易;

(七)其他緊急措施。

異常情況消失後,期貨交易場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第八十八條 期貨交易場所應當實時公布期貨交易即時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期貨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

期貨交易行情的權益由期貨交易場所享有。未經期貨交易場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期貨交易行情。

期貨交易場所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

期貨交易場所應當依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履行信息報告義務。

第八十九條 因突發性事件影響期貨交易正常進行時,爲維護期貨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期貨交易場所可以按照本法和業務規則規定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因前款規定的突發性事件導緻期貨交易結果出現重大(dà)異常,按交易結果進行結算、交割将對期貨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造成重大(dà)影響的,期貨交易場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采取取消交易等措施,并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公告。

第九十條 期貨交易場所對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規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損失,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存在重大(dà)過錯的除外(wài)。

第七章 期貨結算機構

第九十一(yī)條 期貨結算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爲期貨交易提供結算、交割服務,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期貨結算機構包括内部設有結算部門的期貨交易場所、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和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從事與證券業務相關的期貨交易結算、交割業務的證券結算機構。

第九十二條 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解散,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設立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應當具備下(xià)列條件:

(一(yī))具備良好的财務狀況,注冊資(zī)本最低限額符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二)有具備任職專業知(zhī)識和業務工(gōng)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yuán);

(三)具備完善的治理結構、内部控制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四)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信息技術系統以及與期貨交易的結算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承擔期貨結算機構職責的期貨交易場所,應當具備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在六個月内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九十三條 期貨結算機構作爲中(zhōng)央對手方,是結算參與人共同對手方,進行淨額結算,爲期貨交易提供集中(zhōng)履約保障。

第九十四條 期貨結算機構履行下(xià)列職責:

(一(yī))組織期貨交易的結算、交割;

(二)按照章程和業務規則對交易者、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服務機構、非期貨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等進行自律管理;

(三)辦理與期貨交易的結算、交割有關的信息查詢業務;

(四)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十五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在其業務規則中(zhōng)規定結算參與人制度、風險控制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違規違約處理制度、應急處理及臨時處置措施等事項。期貨結算機構制定和修改章程、業務規則,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參與期貨結算,應當遵守期貨結算機構制定的業務規則。

期貨結算機構制定和執行業務規則,應當與期貨交易場所的相關制度銜接、協調。

第九十六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當建立流動性管理制度,保障結算活動的穩健運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适用于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和經批準從事期貨交易結算、交割業務的證券結算機構。

第八章 期貨服務機構

第九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zī)産評估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機構、交割庫、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期貨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按照相關業務規則爲期貨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資(zī)料。

第九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zī)産評估機構等期貨服務機構接受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的委托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shū)等文件,應當對所依據的文件資(zī)料内容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一(yī)百條 交割庫包括交割倉庫和交割廠庫等。交割庫爲期貨交易的交割提供相關服務,應當符合期貨交易場所規定的條件。期貨交易場所應當與交割庫簽訂協議,明确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交割庫不得有下(xià)列行爲:

(一(yī))出具虛假倉單;

(二)違反期貨交易場所的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shāng)品的出庫、入庫;

(三)洩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shāng)業秘密;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

(五)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爲。

第一(yī)百零一(yī)條 爲期貨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符合國家及期貨行業信息安全相關的技術管理規定和标準,并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要求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提供前款規定的信息技術系統的相關材料。

第九章 期貨業協會

第一(yī)百零二條 期貨業協會是期貨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tǐ)法人。

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加入期貨業協會。期貨服務機構可以加入期貨業協會。

第一(yī)百零三條 期貨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爲會員(yuán)大(dà)會。

期貨業協會的章程由會員(yuán)大(dà)會制定,并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期貨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yuán)依照章程的規定選舉産生(shēng)。

第一(yī)百零四條 期貨業協會履行下(xià)列職責:

(一(yī))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yuán)的業務活動及從業人員(yuán)的執業行爲,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協會章程和自律規則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fēn)或者實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二)對會員(yuán)之間、會員(yuán)與交易者之間發生(shēng)的糾紛進行調解;

(三)依法維護會員(yuán)的合法權益,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yuán)的建議和要求;

(四)組織期貨從業人員(yuán)的業務培訓,開(kāi)展會員(yuán)間的業務交流;

(五)教育會員(yuán)和期貨從業人員(yuán)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開(kāi)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行業誠信激勵約束機制;

(六)開(kāi)展交易者教育和保護工(gōng)作,督促會員(yuán)落實交易者适當性管理制度,開(kāi)展期貨市場宣傳;

(七)對會員(yuán)的信息安全工(gōng)作實行自律管理,督促會員(yuán)執行國家和行業信息安全相關規定和技術标準;

(八)組織會員(yuán)就期貨行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内容進行研究,收集整理、發布期貨相關信息,提供會員(yuán)服務,組織行業交流,引導行業創新發展;

(九)期貨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一(yī)百零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期貨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期貨市場公開(kāi)、公平、公正,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交易者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在對期貨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zhōng),依法履行下(xià)列職責:

(一(yī))制定有關期貨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進行審批、核準、注冊,辦理備案;

(二)對品種的上市、交易、結算、交割等期貨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服務機構和非期貨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等市場相關參與者的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制定期貨從業人員(yuán)的行爲準則,并監督實施;

(五)監督檢查期貨交易的信息公開(kāi)情況;

(六)維護交易者合法權益、開(kāi)展交易者教育;

(七)對期貨違法行爲進行查處;

(八)監測監控并防範、處置期貨市場風險;

(九)對期貨行業金融科技和信息安全進行監管;

(十)對期貨業協會的自律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一(y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依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未完待續)